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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一起集并案件

2011年7月,韩国Nate网和社交网站赛我网遭黑客攻击,3500万用户信息外泄。

摘要: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伴随着民主政治诉求、市场经济转型、政府改革、执政党建设、社会建设以及文化强国的战略而一同向前推进的。依法执政成为法治主题更是如此,它是在中国共产党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实践探索后寻找到的治理国家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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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张,而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途径则被再次强调。最后,法治文化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着力点。法治中国必然是以控权和法律至上为特征的,法治政府和依法执政显然都是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出台了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一批重要的民生法律。2010年,国务院再次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一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生成除法律自身的条件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土壤,即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文化、社会自治为基础。在人治时代,重要的社会关系未必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而一般社会关系也未必不被纳入法律调整之中,一切皆取决于专制统治者自身的利益需要。简言之,单是同情别人的人权,还算不上自由主义。

这个看似矛盾的道理,在中外都不陌生,包括从孙中山到毛泽东都在探究。因此在制度上凡是遇有应该限制政府责任时,往往没有人或机构在认真有效地执行,即使有在执行的,竟多是以政治斗争为目的,所谓宪政,形同因人设事。回看为了推动民主自由而改造儒家文化的奋斗,已经有百年以上的纪录,迄今没有成果这反映出作者的讨论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抽象而普世的理论言说上,更主要的是进行了问题解决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可操作性制度的设计。

回应并引导社会大众对于法治中国的公共想象以及对法治中国建设现状的公共批判,就成为法学学者的重要使命之一。因而,有关司法的话题很容易就进入公共讨论空间,并被诉诸公共理性转而成为公共话题或者社会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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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认为从无权力到有权力的政治化演变过程中,司法权不断扩充其内涵,而且也清晰地意识到自身的政治性存在与非政治性存在。在他有关司法理论的梳理与反思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的批判与重构中,我们既能看到其中虽然点滴但却明显的努力,也能从中获得启发进而与他一起务实地参与有关当下中国司法问题的理论思考与体系建构。因为我们有关司法的理论建构,实际上并不仅仅只是形成一种可与西方相对话的理论言说,不仅仅只是为了创设一套话语体系,而是要解决实际的司法问题,避免高射炮打蚊子的尴尬局面。又比如,在有关民粹主义司法的讨论中,他不仅指出陷入民粹主义的包围圈是我国司法遭遇信任危机的影响重要原因,而且认为唯有涤除司法身上及其周围的民粹主义,让司法审判彻底免予民粹主义的舆论及行为干扰,我国司法才有可能走出信任危机的低谷,其应有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形象才有可能复兴。

职是之故,消除司法的信任危机,就需要我们以一种社会性的综合视角来进行整体审视,将所有围绕着司法周边的社会场域中的信任资源和社会资本都动员起来,进而以此累积并全面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最终解决当下中国司法的问题。这其实反映出他采取一种社会-文化情境的视域来观察当下中国的司法,将司法看成是特定社会场域中的一起社会事件。从作者的这些新颖的论述中,我们既能看到现实司法问题的政治意义,有能意识到司法问题解决的政治途径。正是因为此,作者不仅将陪审制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建立起关联来,认为唯有从基本权利的维度上去定位和诠释陪审,才能深刻理解在陪审已呈衰退之势的当今时代我国为何还要认真对待陪审。

在作者看来,我国司法始终与人们普遍期望的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应然司法相距甚远,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算不上是一种立宪意义上的司法。这种密切结合中国司法的政治国情与现实情境的学理研究,不仅有利于摆脱长期以来司法理论研究中的西方他者想象,也有利于建构起属于我们自身的司法哲学与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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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期望通过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宪法学批判,恢复司法原本的宪法地位,同时以此建构起司法的宪法学理论。在《中外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法学》等法学主流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原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31日第12版 进入专题: 宪法学 司法问题 司法要论 。换言之,司法理论的体系建构既需要关注司法的现实,同时也不能局限于现实而应当以一个开放的知识心态来发展和推动理论的动态建构。这反映出他不但意识到司法理论建构的复杂性与现实性,而且注重其中的开放性。于是,有关司法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日渐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例如,在有关司法效率的问题讨论上,他不仅对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以及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而且认为司法效率的关键在于资源配置,在于强化案件管理制度。不仅认为诉讼权乃是一项宪法性的程序基本权,而且主张法官身份的宪法性,唯有宪法才能给予法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难以侵犯的绝对的身份保障。

这样,如果拷问该书的理论贡献的话,那么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司法问题的公共性视角,而且也将这一理论产品再次公共化并交由读者来进行公共评说。方乐,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密切结合国情的学理研究刘练军博士新鲜出炉的《司法要论》一书,不仅从宪法学的视角剖析了司法民主化、司法权的内涵、司法的规范要件、法官身份保障、司法效率、司法判决的公共产品属性、既判力与再审等有关司法制度的规范性和理论性的问题,而且也反思司法运作的政治化、能动司法、父爱主义司法、民粹主义司法、法院调解优先、个案监督等有关司法的实践问题。因此,书中所开放出的问题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都值得我们继续不断的关注。

这种方法的优势就是将司法的制度与实践看成是公共空间里权力的公共化运作,将司法体制视为一个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且深入地看到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贸然地提出或反对司法民主化都会因基本知识储备不足而难免主观臆断有余、经验理性不足。

开放的心态推动理论建构是的,作者有这样的理论抱负。因而司法的问题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内在性的制度问题,而与它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紧密关联。这一做法对于我们思考并建构当下中国的司法理论来说是难能可贵的。但由于任何的阅读都是个体化的,都可能会囿于阅读者的知识局限而限制其中的意义空间。

还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地方。可喜的是,刘练军的《司法要论》并非一种有关司法问题的封闭性论述,而是对一些重要论题予以简要论述,是抛砖引玉式的,是有关司法问题的开放性讨论。

伴随着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法律的实施,司法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有关司法哲学讨论中,他不仅对司法哲学进行细致的类型划分,而且提出唯有以多元化的司法哲学而不仅仅只是能动司法来引导法官的司法裁判,我国的司法才能愈益适应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和法治价值目标

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国民与国家的关系为有限的、可计算的、有距离的,同时也是自由的。事实上,当前我国GDP保持增长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投资推动,GDP虽得到增长但普通民众的生活却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甚至在通胀的压力下还有所下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多元产权的格局已经形成。在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涉税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一部,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则有30余件,决定了17个税种的开征和6个税种的停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部门规章约120余件,其他规范性涉税文件1100余件,至于省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则更是多如牛毛。国家的任务是尊重和保护私人产权,提供例如公路、桥梁、公正廉洁的司法、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而经济事务、赢利事业则交由私人来进行,国家不与民争利。为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中央政府默许地方卖地,我国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体制事实上造成了土地产权真正所有者的缺位,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交易市场而纷纷逐利,某种意义上都摇身一变成为开发商,各地政府热衷征地、拆迁、经营城市、新农村建设往往演变为强迫农民上楼。

虽然,我国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税收国家,我国有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既然我国宪法已明文确立了民主、法治、人权、财产权保障等普世价值,如何选择实现这些宪法价值目标的路径值得我们思考。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使统治权,对于其管辖领域内的一?财产都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的权力,因此被称为所有权者国家。

其次,必须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二是在各地形成了一个个土地战场,官民对立现象较为突出,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频发不止,造成民心疏离、政府合法性资源流失。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是一种生产建设型政府,国有制与行政管制使政府控制的资源、权力太多,政府利用垄断地位,通过法律,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与民争利。换言之,通过纳税,一方面使国民与国家之间发生联系,同时使国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为法治国家创造条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经济自由领域,得以自行选定目标,自行求其实现,而得以扩展私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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